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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資訊要說清楚,讓觀眾知道有沒有報酬、贈品或分潤。
- 開箱可以描述外觀與體驗,不能單憑體驗證明健康效果。
- 專業者的發言應符合專長與證據範圍,品牌不能借職稱替產品作無根據保證。
- 判斷是否涉及醫療廣告,要看內容是否宣傳醫療業務或招徠患者,不能只看影片形式。
- 產品、文案、剪輯和導流頁都要查;內容變動後也要更新。
- 品牌寄免費產品,沒有付費,也需要說明嗎?
- 建議明確說明產品由品牌提供。免費產品可能影響觀眾對推薦內容的理解,讀者知道來源後,比較能判斷這段心得的背景。若另有費用、分潤或其他利益,也要一併說清楚。
- 標註「個人心得,非醫療建議」就可以介紹療效嗎?
- 不行。免責文字不能取代對產品主張的查核,也不能讓沒有證據支持的效果說法變得合適。仍應確認產品類別、可宣稱範圍與畫面整體傳達的意思。
- 醫師開箱保健食品一定屬於醫療廣告嗎?
- 不能只看「開箱」或「保健食品」就下結論。《醫療法》關注的是是否宣傳醫療業務並以招徠患者為目的;食品廣告另受食品相關規範約束。影片若把商品和診所療程、患者招攬或疾病治療連在一起,就應特別審慎,必要時請主管機關或法律專業者確認。
醫療專業者替品牌開箱,影片裡既有產品介紹,也有專業身分帶來的信任感。觀眾看到的不只包裝和使用方式,還可能把一句「我覺得不錯」理解成專業背書。要讓合作兼顧資訊價值與商業透明,關鍵在於讓讀者看得出誰付了錢、產品主張根據什麼、專業者實際能評估到哪裡。就像一道菜要讓人知道用了哪些食材,合作關係與證據也得端上桌。
一、先說明合作關係,讀者才知道怎麼判讀

先用清楚、容易看見的方式交代合作與利益關係,包括收取費用、接受贈品、折扣碼分潤或其他報酬。你看見「合作」「贊助」等標示後,才能把這段內容放在商業推薦的脈絡裡判讀。
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涵蓋社群網站廣告及網路薦證內容,也將經常提供商品或服務交易的網紅、直播主等納入廣告主範圍。原則要求網路廣告內容與實際提供情形相符;以薦證或影音推廣商品時,廣告主也要確保內容真實(註2)。
若薦證者故意與廣告主共同實施違規行為,可能一併受處罰。這些規定提醒合作雙方,影片不是只要品牌送審、創作者照稿念完就算交差。
「有收錢」不等於觀點必然不可信,也不代表揭露後就能說任何話。揭露的作用,是讓觀眾了解內容背景;產品效果是否有根據、適用範圍是否說清楚,仍要另外檢查。以下是合作揭露的編輯實務建議,並非公平會處理原則指定的固定位置或用語:標示可放在影片開頭、貼文前段或觀眾不必展開全文就能看到的位置,並採用一般人一眼能懂的說法,例如「本片為品牌付費合作」或「產品由品牌提供,並含分潤連結」。只在最後一行放不明顯的標籤,或用「感謝品牌支持」帶過,讀者未必能理解實際關係。
合作形式也要交代準確。免費收到產品、收取固定費用、使用專屬折扣碼抽成,對讀者來說是不同的利益關係。品牌和創作者可以在合約裡先列出哪些資訊要揭露、用什麼文字、放在什麼位置;如果後來增加分潤連結或延長合作,再同步更新影片說明和置頂留言。這像料理標籤上的成分表,不能只寫「有調味」,而要讓人知道實際加了什麼。
二、把「開箱看得到的事」和「產品效果」分開

開箱只能呈現實際看得到或親自體驗到的部分,無法單靠拆封、試用或個人感受證明健康效果。你可以檢查包裝、操作方式和標示,但產品有沒有療效或保健效能,須依產品類別與可支持的證據判斷。
產品的外觀、氣味、包裝完整性、操作是否直覺,是開箱能直接展示的資訊。至於「吃了比較不累」「幾天就改善睡眠」「這台儀器能治好痠痛」等說法,涉及身體效果或疾病處置,不能由一位專業者的試用經驗代替證據。個人心得與研究證據應分開呈現;判讀研究時,還要看研究對象、產品成分與劑量、比較方式、觀察時間和結果。
衛福部對食品及相關產品廣告的認定,會綜合文字、圖像、聲音、影像等整體表現。現行認定準則指出,內容與事實不符、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及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功能,都可能被認定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註3)。
食品廣告若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及症狀,則可能涉及醫療效能。只把不合規的說法改成字幕、畫面暗示或受訪者口述,仍要看整體傳達的意思。
醫療法規也要先分清楚商品宣傳和醫療業務宣傳。《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醫師則限於為其執業登記的醫療機構刊播醫療廣告。第 87 條第 1 項另規定,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法律對「醫療廣告」的定義,重點在宣傳醫療業務、以招徠患者就醫為目的(註1)。
因此,醫師在社群開箱某項一般商品,不應一概直接判定違法;若影片同時導向診所療程、招攬患者,或把產品說成治療方法,法律判斷就不能只看「開箱」兩字。個案仍須依實際內容與主管機關認定處理。
商品屬於健康食品、一般食品、藥品或醫療器材,適用的規範和可以宣稱的內容各有差異。合作前先確認產品名稱、核准或許可資訊、標示上的用途與禁忌,以及品牌提供的研究是否真的研究同一種成品。某成分在研究裡出現,不等於市售成品已證實同樣效果;細胞或動物實驗,也不能直接寫成對人體有效。判斷產品主張時,應核對研究對象與市售成品是否相符,不能只憑產品外觀推論效果。
三、專業身分要對得上評估範圍
只就自己具備知識、實際看過資料且能負責說明的範圍發言,並把尚未確認或不屬於個人專業的部分說清楚。專業身分代表特定訓練背景,不代表對所有產品、所有族群和所有功效都能背書。
一位熟悉營養評估的專業者,未必適合替醫療器材的臨床療效作結論;熟悉皮膚照護,也不等於能替保健食品判斷適用性。合作邀約如果要求把複雜效果濃縮成「人人都適合」「效果看得見」,或不准提限制、禁忌和資料不足,就已經偏離專業解說該有的邊界。拒絕這類條件,是守住專業解說的底線,不讓尚未確認的事被說成確定。
一項美國研究讓 278 名近一年曾看過醫療提供者的成年參與者,查看醫師接受產業付款的公開資料並評估信任。研究發現,在實驗情境中,受試者對收取較高金額款項的醫師,其誠信與忠實度評分低於未收款醫師(註4)。
付款揭露會影響受試者對個別醫師誠信與忠實度的評價,對醫療專業整體或產業的信任評分則沒有顯著影響。這不是台灣消費者的調查,也不能直接推算每位觀眾看到業配後會怎麼想;它提供的提醒比較窄,也比較實用:利益關係和揭露方式可能影響讀者對某位專業者的看法。
「公開揭露產業付款,影響了受試者對個別醫師誠信與忠實度的評價,但沒有改變他們對醫療專業整體或產業的信任評分。」(Hwong 等人,2017 年隨機實驗研究摘要之中文譯文)
這個結果不等於「揭露就能消除偏差」,也不表示所有合作都會傷害醫病信任。它支持的是清楚告知利益關係的必要性。對合作方而言,品牌不能把「醫師」兩字當成萬用說服標籤;對專業者而言,保留獨立判斷、能說不、能要求修改文案,才讓觀眾有機會分辨知識說明與商品推薦。
若品牌堅持先寫好結論,再請專業者照稿背書,可以把合作改成較窄的任務:例如解說成分標示代表什麼、示範產品操作,或說明讀者選購時該問哪些問題。每項主張都請品牌提供支持資料,讓專業者有權刪除無法證實的句子。若內容引用研究,至少確認研究的產品、成分、劑量、族群與合作商品是否相符,並標出研究限制。
《黃帝內經・素問・四氣調神大論》有「聖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一語(註5)。這裡可把它當作傳統醫學重視調養與預防觀念的歷史表述,理解健康知識為何需要審慎傳遞;它不是現代產品功效證據,也不能替任何品牌或療效宣稱背書。古典智慧有其文化位置,商業宣傳仍須回到產品資料與現行規範。
「聖人不治已病,治未病。」(《黃帝內經・素問・四氣調神大論》,此處為傳統預防觀念的詮釋,不作產品療效證明)
四、合作從簽約到上線,都要留一道查核
合作前先核產品和證據,製作時保留專業者的修改權,發布前再查揭露、文案和導流方式。每一關都留下版本與確認紀錄,遇到新資訊時才能快速修正。
簽約前,雙方可先確認產品類別與許可資料、品牌要求的主張、可公開的研究、贈品或報酬形式、內容使用期間,以及是否會投放廣告或剪輯成其他版本。醫療機構受僱的專業者,也應先確認任職機構對外部合作、職稱使用、品牌露出和利益衝突揭露有沒有內部規則。若受雇機構的規範更嚴,應一併遵守。
拍攝與剪輯階段,讓專業者查看逐字稿、字幕、標題、縮圖、產品連結和品牌改稿,不只檢查口播。畫面裡的前後對照、模擬報告、病患故事或穿白袍的場景,也可能改變觀眾理解。合作內容若經剪輯刪去「只限特定族群」等重要限制,原來完整的說明也可能變得誤導。發文前做一次完整播放,確認合作揭露在手機上看得見,連結導向的產品頁面也沒有不同版本的誇大承諾。
發布後仍要有人負責。品牌若更改配方、適用範圍、價格或促銷條件,應檢查舊影片和貼文是否需要更新;公平會處理原則第六點要求事業留意網路廣告是否仍與實際情形相符,若廣告內容錯誤、變更或商品停售,應即時更正。合作團隊可把這項要求納入發布後檢查流程。專業者也可以保留自己送審的文案、核對過的研究和最後發布版本。出現爭議時,這些紀錄能協助釐清哪一句由誰確認、哪個資訊何時改變。
你現在就能做的事

合作發布前,先確認五件事
- 看懂利益關係:報酬、贈品、抽成、折扣碼都要照實揭露,且放在觀眾容易看到的位置。
- 確認產品身分:查清楚產品屬性、核准或許可資訊、標示用途與使用限制。
- 逐句核對主張:要求品牌提供證據;研究不符合商品或宣稱範圍,就刪除或改寫。
- 保留專業界線:拒絕保證效果、擴大適用對象或把個人心得說成普遍結論。
- 檢查整支內容:字幕、標題、畫面、留言與導購頁一起看,確認沒有漏掉合作揭露或重要限制。
重點摘要
- 合作資訊要說清楚,讓觀眾知道有沒有報酬、贈品或分潤。
- 開箱可以描述外觀與體驗,不能單憑體驗證明健康效果。
- 專業者的發言應符合專長與證據範圍,品牌不能借職稱替產品作無根據保證。
- 判斷是否涉及醫療廣告,要看內容是否宣傳醫療業務或招徠患者,不能只看影片形式。
- 產品、文案、剪輯和導流頁都要查;內容變動後也要更新。
常見問題
先看合作關係是否清楚揭露,再確認產品主張有無證據、專業者的評估是否符合其身分與範圍。這三點能幫助讀者判讀開箱內容的背景與可信程度。
品牌寄免費產品,沒有付費,也需要說明嗎?
建議明確說明產品由品牌提供。免費產品可能影響觀眾對推薦內容的理解,讀者知道來源後,比較能判斷這段心得的背景。若另有費用、分潤或其他利益,也要一併說清楚。
標註「個人心得,非醫療建議」就可以介紹療效嗎?
不行。免責文字不能取代對產品主張的查核,也不能讓沒有證據支持的效果說法變得合適。仍應確認產品類別、可宣稱範圍與畫面整體傳達的意思。
醫師開箱保健食品一定屬於醫療廣告嗎?
不能只看「開箱」或「保健食品」就下結論。《醫療法》關注的是是否宣傳醫療業務並以招徠患者為目的;食品廣告另受食品相關規範約束。影片若把商品和診所療程、患者招攬或疾病治療連在一起,就應特別審慎,必要時請主管機關或法律專業者確認。
品牌說研究證明某成分有效,專業者還要看什麼?
至少核對研究對象、劑量、使用時間、比較組和結果,再看研究中的成分或成品是否與合作產品相同。細胞、動物研究和人體研究也要分清楚;單一成分的研究不能直接替成品作結論。
如果上線後才發現內容有誤,該怎麼處理?
先確認錯誤出現在貼文、影片字幕、購買頁或後續剪輯的哪一處,通知合作雙方並盡快更正或下架需要修正的內容。若資訊已改變,也要檢查舊版本和導購頁,避免觀眾持續看到不完整或錯誤的說法。
參考文獻
- 衛生福利部 (2026). 《醫療法》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日期 2026 年 9 月 23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21
- 公平交易委員會 (2023).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docid=12231&mid=37&uid=165
- 衛生福利部 (2024).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140
- Hwong AR, et al. (2017). The Effects of Public Disclosure of Industry Payments to Physicians on Patient Trust: A Randomized Experiment. Journal of General Internal Medicine, 32, 1186–1192. https://pubmed.ncbi.nlm.nih.gov/28717899/
- 《黃帝內經素問》卷一,〈四氣調神大論〉(四庫全書本)。維基文庫。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黄帝内經素問_(四庫全書本)/卷01



